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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资格
 
衢州市衢江区《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办证指南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依据:

为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我市凡需进行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批。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筹措的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有限公司为50万元;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有限公司仓储能力不低于500吨,达到上不漏,下不潮,门窗能密闭,有通风设施;计量器具有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清理设备有筛选或风选能力;配备必要的粮温检测设施,如电子测温表、测温杆等。

个体工商户仓储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以上的仓储设施能力;计量器具有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合格证书;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有限公司具有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检验不完善粒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能力,并配备相关的检化验仪器,如容重器、水分测定仪、分样器、砻谷机、碾米机等。有专(兼)职粮食保管人员、检验人员,并持有保管、检验岗位资格证书。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申报材料: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有限公司为50万元、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3万元以上银行存款的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或与具有质检能力的专业质检机构签订的协议证明。

(六)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应向区粮食局(行业管理科)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认真如实填报《衢州市衢江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并同时提供申报必须的书面材料;

(二)区粮食局(行业管理科)根据申请,填写《衢州市衢江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受理表》(一式二份)(见附表二),盖章后,一份交还申请人、一份承办职能科(行业管理科)留存办理;

(三)承办职能科(行业管理科)根据粮食收购资格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经局领导批准后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办证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经批准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将在《衢江粮油信息网》(http://www.u298.com)上公布。

联系电话:2386222、2386216       传真:2386219

分管领导:吴国良  职能科室:行业管理科              联系人:程和根       劳跃翁

办证地点: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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